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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考量部分外籍移工受限於工作、語言及時間等因素,不易親臨銀行辦理匯款,為了有效滿足其匯款需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21630日訂定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下稱匯兌辦法),施行迄今已逾3年,截至20249月底,經金管會許可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下稱匯兌業務)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共計4家。

為因應外籍移工年薪遞增之趨勢,並參酌匯兌辦法施行以來實務作業情形及金融監理需求,金管會復於202412月修訂匯兌辦法,謹就若干修訂重點摘述如下:
一、 增訂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負責人之資格條件:為確保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負責人得有效健全經營相關匯兌業務,故增訂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負責人之積極資格條件,包括應具有銀行、電子支付機構、金融科技或就業服務業等專業,並能提出成功之匯兌業務經營模式。
 
二、 增訂匯兌業務相關申請應備書件:就申請人首次申請經營業務之許可或備查、營業許可證續期之許可、增加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經營匯兌業務之許可或備查,以及申請新增合作境外匯兌機構之核准或備查等情境,按差異化管理原則,考量資安重要性等因素,修正相關申請應備書件。
 
三、 修正申請匯兌業務時得檢具經律師審閱之相關書件:由於契約內容之審閱係屬律師之專業,爰如由律師審閱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尚符合金管會監理需求。故修正申請人申請經營匯兌業務時,得檢具經律師審閱之上開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或報告。
 
四、 調高每一外籍移工之每年累計匯款限額:考量中階技術人力薪資匯款需求,爰修正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匯兌業務,每一外籍移工之每年累計匯款金額之上限,由新臺幣40萬元調高至50萬元。
 
理律法律事務所致力於關注金融及支付產業發展及產業趨勢,如對於前述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發布後之內容或議題有任何疑問,均歡迎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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