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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保險公司之政策規劃方向
為因應保險服務數位發展趨勢,並引進創新科技參與保險市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2024年底公告將於近期修正過往就「純網路保險公司」所頒布的申設條件等相關規範,相關之可能政策規劃方向重點摘要如下:
一 、 現行法規之「純網路保險公司」名稱擬修正為「數位保險公司」
依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9條之1規定,純網路保險公司係指利用網路或其他形式的電子傳送管道,向客戶銷售保險商品的保險公司。然而,參考經營模式創新的國外保險業者,其營運活動是否均以網路運行,屬經營者策略的選擇,並非以純粹網路為限,且保險實務運作亦難完全以純網路方式為之,故規劃將原「純網路保險公司」名稱修正為國際上通稱的「數位保險公司」(Digital Insurer)。
二、 業務範圍得不以銷售創新型或保障型保險商品為限
考量國內保險市場創新型或保障型保險商品規模仍相對有限,為利永續經營與公平競爭,往後數位保險公司之業務範圍得不以銷售創新型或保障型保險商品為限,而擬側重該公司之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提供創新保險及服務應達一定比例(例如:保費收入達一定百分比以上),確保新設公司具備一定獨特的創新經營能力。
三 、 放寬得設立實體據點,並可透過業務員或保經代通路銷售
營運模式部分,考量實務上部分保險商品具複雜度,而有透過業務員解說保障內容之需求,或需人員實體面對面服務之必要(例如:實地勘查保險標的狀況,以評估承保風險或理賠損失情形等),爰規劃數位保險公司除透過數位方式進行外,亦得視客戶與實際需要設立實體營業或服務據點,並可透過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通路銷售保險商品。
四、 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具一定期間之創新保護期間
考量數位保險公司銷售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需達一定比例,為保障其先行者創意,規劃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於開辦後將有一定期間(例如:6個月)之創新保護期間,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延長之。
五、 調降最低實收資本額限制至新臺幣5億元及10億元
考量數位保險公司業務範圍需包含一定比例之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業務仍受有相當限制,為鼓勵投資設立,規劃將財產、人身保險公司申請設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分別調降為新臺幣(下同)5億元及10億元,但得視營業計畫書之業務規模與預算評估,要求其增加實收資本額,以兼顧其清償能力及未來發展所需之資本。
六、 放寬發起人條件
經參考國外數位保險公司設立經驗,為促進更多元之參與設立形式,以利金融機構以外之發起人引進創新經營模式設立數位保險公司,金管會規劃刪除金融機構發起人與股東持股需達一定比例之規定,而擬將申請時之審查重點聚焦在申請業者的發起人是否具備經營保險公司之專業及長期經營能力。
七、 開放國外數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
借鑒國外數位保險公司成功經營模式,金管會擬開放國外數位保險公司得申請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申請設立之條件可能包括:「最近5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與安全財務能力,及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及「實收資本額逾20億元以上或信用評等達一定標準以上」等。
八 、不訂定申請設立許可之期限
考量新創投資團隊之組成需較較長時間準備及商議持股比例,金管會規劃不訂定受理申請數位保險公司之期限,以利市場有充分時間籌組經營團隊,並規劃可行之營運模式。
金管會表示,開放設立「數位保險公司」政策目標係為鼓勵業者提出創新營運模式,進而加速保險業數位轉型及提升金融消費者權益,金管會後續將進行相關法規調適,並召開公聽會聽取外界意見。
本所設有「保險專業分工小組」,若您對數位保險公司相關法規之後續修正發展有任何疑問,敬請不吝與該小組專家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