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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承攬管理」預告修正



「承攬管理」是職業安全衛生領域中相當重要,卻經常被輕忽之重點事項。吾人稍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所公布之職災訊息,即不難發現,因交由外部廠商承攬施作造成之職業災害比例居高不下,公司或工廠本身運作固需注意職業安全衛生之基本管理,惟容易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意外之處卻往往在於「外部因素」之介入,例如因公司之廠房設備需修繕而交付承攬,然外部廠商進場施作卻未做好防火措施,或作業完成離場時輕忽於將現場消防設備或所使用機具設備妥善「復歸」,疏於做離場巡檢、確認恢復正常功能運作,導致意外發生時,消防設備等無從正常運作,發揮其應有功能,正是這些看來不起眼的「細節事項」讓重大職業災害藏身於其中。

 
勞動部有鑑於近年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明顯下降,已於去年(2024年)11月7日預告《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含:強化營造工程源頭防災、加強事業交付承攬安全管理、適度提高違法處罰上限額度、增修裁罰處分所應公布資訊等。修正草案就「承攬管理」做了更嚴格之規定,包含:
 
1.    「事業單位將其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分別使規劃設計者及施工者於事前,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危害,並採取預防作為及編列安衛費用。」(修正草案條文第15-1條)
 
(1)除依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範之營造事業單位本身於施工階段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外,修正草案欲強化、加重「工程業主」之責任。此處之工程業主例如:興建大型建築工程之不動產開發商、興建大型廠房之製造業、或興建金融中心之金融服務業等。
 
(2)工程業主除於契約文件上要求營造事業單位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措施,於其本身將一定規模之工程交付設計或施工時,尚應嚴格要求其設計者或施工者於事前實施風險評估、分析潛在施工危險,並採行必要之職業災害預防設備及措施、編製符合規定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應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3)基此,工程業主於未來將一定規模之工程交付設計或施工時,並非僅需於契約文件上做工安之規範要求,尚須就職業災害預防設備及措施之採行及相關安全衛生圖說或規範,甚或安衛費用之編列是否合理、可行,必須投入更多注意。
 
2.    「事業單位將其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時,應於事前告知相關危害因素等責任。」(修正草案條文第26條)主管機關有鑑於實務上經常發生業者將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但未善盡危害告知而肇災之情形,故為強化出租廠房或機械設備事業單位之危害告知責任,擴大防範他人使用時之作業危害風險,減少社會成本,而為此規定。
 
3.    「擴大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共同作業之認定,增列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再交付承攬時,亦應辦理工作連繫調整、巡視、教育訓練等防災事項,並應配合原事業單位之承攬管理。」(修正草案條文第27條)現行規定僅要求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再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辦理危害告知,然實務上多有承攬之層層轉包,且常見承攬人承攬工作項目後隨即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乃增列規定,要求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再交付承攬時,亦應辦理工作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巡視、指導及協助教育訓練及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4.    「事業單位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指定施工者之一負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責任。」(修正草案條文第27-1條)主管機關考量目前實務上多有平行發包卻無人統合之情形,例如建築工程業主常將建築物以分項工程方式,平行發包予土建、機電及空調工程等平行承攬人,各承攬人固有其安全衛生承攬管理體系,卻乏人統合,為避免因介面衝突引起職業災害,故新增規定,要求發包之事業單位應指定一主要承攬人負責統合安全衛生管理責任。
 
本次《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修正草案,於承攬管理方面,業主責任明顯加重,對於公司經營或工廠之日常運作將帶來重大影響。相關業者實應持續關注修法動向,以就公司之營運管理為即時之因應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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